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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處理(試行)》發布(附全文)

發布時間:2018-12-05 10:10:00 信息分類:政策法規

2018年11月12日,生態環境部發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水處理(試行)》(HJ 978-2018)(以下簡稱“水處理技術規范”),推進水處理行業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的正式申報模塊也正式開啟。

詳情:

關于發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處理(試行)》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范污水處理廠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現批準《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處理(試行)》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處理(試行)》(HJ 978-2018)。
 
  以上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中國環境出版社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kjs.mee.gov.cn/hjbhbz/)查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18年11月12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環境標準研究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11月13日印發
 
前 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 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 48 號),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范水處理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水處理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附錄 A~附錄 C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博天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北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北華清創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清華大學。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18 年 11 月 12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處理(試行)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處理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水處理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水處理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水處理排污單位中城鎮污水處理廠、其他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和固體廢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水處理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 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各行業排污單位內部的污水處理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相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不適用于本標準。
 
  專門處理單一行業廢水的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若相應的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水處理排污單位其他生產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4284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3223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試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試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493 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608 排污單位編碼規則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94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
 
  HJ 944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 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 第 39 號)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 第 48 號)
 
  《關于加強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環水體〔2018〕16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水處理排污單位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對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進行集中處理的污水處理廠,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其他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
 
  3.2 城鎮污水處理廠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3.3 其他生活污水處理廠 other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外,其他為社會公眾提供生活污水處理服務的污水處理廠。
 
  3.4 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 industrial wastewater integrated treatment plant
 
  指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外,專門處理其他單位的工業廢水,或為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集聚區內的排污單位提供污水處理服務并作為工業集聚區配套設施的污水處理廠。
 
  3.5 再生利用 wastewater recycling
 
  指污水經適當處理后,不直接排入環境水體,滿足相應的用水水質要求后進行再次利用。
 
  3.6 許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濃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7 特殊時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及其他相關環境管理規定,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時段。
 
  4. 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申報要求
 
  4.1 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應按照本標準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填報相應信息表。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增加需要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內容,并填入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增加的管理內容”一欄。
 
  4.2 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排污單位基本信息包括單位名稱、是否需改正、排污許可證管理類別、郵政編碼、行業類別、是否投運及投運日期、生產經營場所經緯度、所在地是否屬于環境敏感區(如總磷、總氮控制區等)、是否屬于工業集聚區配套污水處理設施、所屬工業園區名稱及編碼、是否位于工業園區內、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文號(備案編號)、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文號、入河排污口批復文號、主要污染物總量分配計劃文件文號、化學需氧量總量指標(t/a)、氨氮總量指標(t/a)、顆粒物總量指標(t/a)、二氧化硫總量指標(t/a)、氮氧化物總量指標(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總量指標(t/a)等。
 
  4.3 污水處理產排污環節及處理設施
 
  4.3.1 一般原則
 
  應填報排污單位生產線、進水、治理設施及出水信息,均為必填項。
 
  4.3.2 生產線
 
  4.3.2.1 生產線類別
 
  包括污水處理生產線和固體廢物處理生產線。
 
  4.3.2.2 生產線名稱及編號
 
  生產線為排污單位內部一組相對獨立的污水或固體廢物處理線。應填報各生產線名稱及編號,若無內部生產線編號,則采用“SCX+三位流水號數字” (如 SCX001)進行編號并填報。
 
  4.3.2.3 處理能力及計量單位
 
  污水處理生產線的處理能力為各生產線設計污水處理能力,不包括遠期設計或預留規模,計量單位為 m3/d。
 
  固體廢物處理生產線處理能力為各生產線設計固體廢物處理能力,不包括遠期設計或預留規模,計量單位為 t/a。
 
  4.3.2.4 設計年運行時間
 
  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審核意見,或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中的年生產時間填報。
 
  4.3.3 進水
 
  4.3.3.1 進水類別
 
  分為廠區外進水和廠區內產生廢水。廠區外進水類別包括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雨水等。廠區內產生廢水包括污泥脫水間廢水、反沖洗廢水、膜清洗廢水等。
 
  4.3.3.2 進水信息
 
  接納廠區外生活污水的水處理排污單位,需填報收水四至范圍、廠區外進水水量(近三年平均日處理量,m3/d)、管網屬性、管網所有權單位。
 
  接納廠區外工業廢水的水處理排污單位,需填報工業廢水排污單位名稱、所屬行業,協議水量及水質、管網屬性、管網所有權單位。若工業廢水的排污單位已取得排污許可證,需填報該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編號。若工業廢水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可選擇填報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經緯度坐標(通常為檢查井位置)。
 
  4.3.4 處理設施
 
  4.3.4.1 污水處理設施名稱、參數及編號
 
  各生產線分別填報廠區外進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名稱。
 
  a)廠區外進水設施:進水泵站。
 
  b)預處理:調節池、格柵、沉砂池、初沉池、厭氧處理設施、氣浮設施、水解酸化池、混凝沉淀池等。
 
  c)生化處理:缺氧好氧池(A/O)、厭氧缺氧好氧池(A2/O)、好氧池、序批式活性污泥池(SBR)、氧化溝、曝氣生物濾池(BAF)、生物接觸氧化池、移動生物床反應器(MBBR)、膜生物反應器(MBR)、二沉池等。
 
  d)深度處理:混凝沉淀池、介質過濾池/器、高密度沉淀池、反硝化濾池、高級氧化設施、曝氣生物濾池(BAF)、消毒設施、微濾、超濾、納濾、反滲透、電滲析、離子交換等。
 
  各污水處理設施參數填報內容見附錄 A.3 至 A.33,按設計值進行填報,其中設施名稱、設施編號、設計水質、設計參數、藥劑使用情況為必填項,其余為選填項。
 
  處理設施編號可填報排污單位內部編號或根據 HJ 608 進行編號并填報。
 
  4.3.4.2 污染物種類
 
  污染物種類為排放標準中各污染物,具體見表 1。
 
  4.3.4.3 處理工藝及是否為可行技術
 
  參照本標準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填報。
 
  4.3.5 出水
 
  4.3.5.1 出水去向及排放規律
 
  出水去向包括直接進入海域,直接進入江河、湖、庫等水環境,進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庫),進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海域),進入用水單位,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入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 其他等。
 
  排放規律分為連續排放和間斷排放。
 
  4.3.5.2 排放口設置
 
  根據排污單位執行的排放標準中有關排放口規范化設置的規定、《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地方相關環境管理要求,填報廢水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規范化要求。
 
  4.3.5.3 排放口類型及編號
 
  排放口包括廢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其中廢水排放口全部為主要排放口。若有合規的其他排放口, 應同時填報。
 
  廢水排放口編號填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有編號。若無編號,則根據 HJ 608 進行編號并填報。雨水排放口編號可填報排污單位內部現有編號或采用“YS+三位流水號數字”(如 YS001)進行編號并填報。
 
  4.3.5.4 排放口信息
 
  出水直接排入環境水體的排污單位,應填報排放口地理坐標、排放去向、排放規律、入河排污口名稱及編號、受納環境水體名稱、水體功能目標、匯入受納環境水體的經緯度坐標。間斷排放的,應填報排放污染物的時段。
 
  出水間接排入環境水體的排污單位,應填報排放口地理坐標、排放去向、排放規律、受納單位名稱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間斷排放的,應填報排放污染物的時段。
 
  再生利用的排污單位填報受納單位名稱。
 
  雨水排放口填報排放口編號、排放口經緯度坐標、排放去向、匯入水體信息以及匯入處經緯度坐標。
 
  4.4 廢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治理設施
 
  4.4.1 產污設施名稱
 
  產污設施包括污水處理和固體廢物處理過程中產生廢氣的設施。
 
  4.4.2 排放形式
 
  排放形式分為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
 
  4.4.3 污染物種類
 
  污染物種類為排放標準中的各污染物,具體見表 2 和表 3。
 
  4.4.4 污染治理設施名稱及編號
 
  廢氣治理設施主要包括脫硫、脫硝、除塵及惡臭氣體處理等設施。
 
  排污單位可填報內部污染治理設施編號或根據 HJ 608 進行編號并填報。
 
  4.4.5 污染治理工藝及是否為可行技術
 
  參照本標準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填報。
 
  4.4.6 排放口設置
 
  根據排污單位執行的排放標準中有關排放口規范化設置的規定、《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地方相關環境管理要求,填報廢氣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規范化要求。
 
  4.4.7 排放口類型及編號
 
  有組織廢氣排放口分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體見表 2。
 
  廢氣排放口編號可填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有編號。若無編號,則根據 HJ 608 進行編號并填報。
 
  4.4.8 排放口信息
 
  廢氣排放口填報排放口經緯度坐標、高度、出口內徑。
 
  4.5 污泥產排污環節及處理設施
 
  4.5.1 產污設施名稱
 
  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污泥的設施名稱。
 
  4.5.2 污泥處理設施名稱、參數及編號
 
  污泥處理設施包括:
 
  a) 污泥消化:包括厭氧消化池、好氧消化池等,設施參數分別填報消化溫度(℃)、停留時間(h);
 
  b)污泥濃縮:包括濃縮機、濃縮池等,設施參數分別填報功率(kW)、容積(m3);
 
  c)污泥脫水:包括壓濾機、離心機等,設施參數填報功率(kW);
 
  d)污泥輸送:包括皮帶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管道輸送機等,設施參數填報功率(kW);
 
  e)污泥干化:包括干化機、干化場等,設施參數分別填報功率(kW)、面積(m2);
 
  f)污泥暫存:包括暫存間等,設施參數填報污泥存儲容積(m3);
 
  g)污泥焚燒:包括焚燒爐等,設施參數填報設計處理能力(t/d)、燃燒溫度(℃)和廢氣排放量(m3/h)。
 
  污泥處理設施參數還應填報污泥處理前后含水率(%)。
 
  污泥處理設施編號應填報排污單位內部編號或根據 HJ 608 進行編號并填報。
 
  4.5.3 處理設施工藝及是否為可行技術
 
  參照本標準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填報。
 
  4.5.4 污泥去向
 
  污泥去向包括自行或委托處置、利用、貯存,包括綜合利用(土地利用、建筑材料等)、焚燒、填埋等。
 
  4.6 圖件要求
 
  a)總平面布置圖
 
  給出排污單位總平面布置圖及比例尺,圖中應包括廠界、主要污染治理設施名稱和位置、進水口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等。
 
  b)工藝流程圖
 
  給出全廠工藝流程圖,圖中應包括工藝名稱、規模。
 
  c)進水、出水管網圖
 
  給出管網收水范圍及進水口;廠內污水集輸管線走向及出水口、受納環境水體或單位名稱及位置; 雨水集輸管線走向及排放口、受納環境水體名稱及位置。
 
  4.7 其他要求
 
  未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審核意見或按照有關國家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的排污單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措施不能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的排污單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規需要改正行為的排污單位,在首次申報排污許可證填報申請信息時,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改正規定”一欄,提出改正方案并明確完成時限。
 
  5. 產排污環節對應排放口及許可排放限值確定方法
 
  5.1 產排污環節
 
  5.1.1 出水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廢水污染物種類見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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